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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货币和真正货币之间差别

发布时间:2008-11-22 09:31:13阅读:812

  如果电子货币的使用要想和普通钱币一样的灵活,它就必须具有某些特性。如果这些特性全部或部分地不存在,则电子钱币对用户可用的选项就必然或多或少地受到了限制,为了减少电子货币和真正货币之间差别的基本做法叙述如下。

  1,可处理

  虽然从原则上讲这是微不足道的,电子货币的特性是它可以完全自动地由机器处理,这是大型系统可以经济运营的惟一方法。

  2.可传送

  电子货币不能约束在一个特定的介质中,例如智能卡。必须能用任何希望的介质来传送电子货币,例如网络或电子计算机。

  3可分割

  电子货币必须是可分割的,以便可支付任意的数额,而不必依赖任何其他的支付手段。这种特性又类似于普通钱币,后者虽然不能任意分割,但可以使用不同面额值的钞票和少量硬币就可以完成正常的购物。

  4,可分散

  集中结构的支付系统很容易由钱包系统运营者予以监视,而可能的欺诈则很有限。这种系统的最好例子就是信用卡购物时的联机授权。虽然集中系统有着很多不利之处,但在那里金钱转手用不着涉及任何中间媒体。电子钱币应当也具有这种性质,否则它就无法和普通钱币竞争。具体而言应用到支付交易系统上,就意味着必须可以脱机支付并且还可以进行从一个钱包到另一个钱包的直接支付。允许钱包间的直接支付(钱包到钱包的交易)有时被称为可转移性。

  5,可监视

  尽管要求不具姓名,电子货币必须允许钱包系统运营者去监视系统,这是惟一的方法使被操纵或安全漏洞能被检出并得到弥补。它和普通钱币的情况完全类似,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立即向有关当局报告假币的出现。在电子货币的情况下,钱包系统的运营者是惟一能监视支付交易全过程的人,并同时负有反对欺诈和假钞的保卫责任。

  6.安全

  电子钱币的一个基本特性自然是对假钞防范的安全性。不管什么形式,如果假钞或复制钱币能流行或是可以操纵支付流通,任何系统都将在短期内崩溃。这就是加密功能在电子支付交易领域中应用得如此广泛的另一个原因,这是达到所需安全水平的惟一方法。

  7,不具名

  不具名意味着对于任何人都不可能建立起个人与支付之间的连接。从技术的观点来看,钱包发行商希望系统的不具名性要尽可能小,使其能以最大可能的方式来监视系统。在非不具名的系统中,欺诈的可能性是很有限的,因为任何进行了欺诈的人能很快被识别出来。政府机构,诸如公安和税收当局,具名的电子钱币将为他们提供比目前的普通的钱币远为广泛的金融交易监视范围。

  钱包用户的立场与此截然不同。他们认为目前用普通货币的支付方法对事务的处理状况十分令人满意,并且认为完全不具名和对支付流通的不可追踪性是最好的解决方案。

  考虑到系统的安全性,特别是钱包系统的运营者经常会对不具名性的性质做折中处理。例如,在绝大多数系统中支付是不具名的,但装人电子钱包则不是,这样允许实施较完善的系统监视,简单而且费力不大。

  乍一看,上述的某些特性似乎是直接对立的。例如,完全的不具名和完善的系统监视在许多情况下是相互排斥的。然而,这个领域的发展刚刚是起步,已经有一些策划中的系统,这两种特′眭在其中都同时得到了实现。

  真正钱币有两个性质并未列举在以上叙述中(虽然它们是十分重要的)。首先,真正钱币是合法的货币,在一个国家内必须为全体居民所接受。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货物与服务的销售商↑l都被要求也义不容辞地接受该国的合法通货①作为支付手段;第2个特性关系到货币的稳定性。除了在极少数有很高的通货膨胀率的国家外,合法的通货以稳定之值周转,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结果将是人们求助于实物交易或使用外国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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