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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关税降至9.2%,部分实行零关税

  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再次调整降低了进口关税税率,其中电子产品由原9.9%降低到9.2%,降幅为0.7%。电子产品中信息技术产品降幅最大,降税幅度高达71%,是我国所有进口商品中降幅最大的。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承诺,我国信息技术产品进口关税总水平,在前两年大幅度降低的基础上,从2004年1月1日起再次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税率,关税总水平由原1.5%降低到0.43%,降幅高达71%。2004年,我国256个实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关税税率税目中,已有232个税目实行了零关税,实行零关税的税目已占到全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关税税目的90.6%,其余信息技术产品将在2005年1月1日后全部实行零关税。

  2004年,我国继续对12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这些税目的商品是否适用信息技术产品协议(ITA)税率,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第3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自2004年1月1日起,对首批适用该《安排》项下的进口商品实行零关税。首批涉及香港和澳门地区进口优惠税率电子产品税目分别为64个和27个。主要有DVD、VCD及录像机生产用零部件、液晶显示板、微电机及其零件、电池及电池零件、蜂鸣器、光纤及光缆、导电玻璃、电子表芯、变压器、继电器、显示器等部分电子元器件。

  此外,为解决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出现的制成品与零部件进口关税税率倒挂矛盾,促进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生产技术发展,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还分别对手机、移动通信设备、程控交换机、显示器、光通信设备、摄像机、摄录一体机、DVD、VCD、彩电、录像机等整机产品生产用进口零部件及电子元件、手机电池、覆铜板、印制电路板、显示管等电子元器件生产用进口原材料等约40个税目的商品制定了低于最惠国税率的暂定最惠国税率。

  (转自 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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